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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协议

 通达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通达卡是江苏鸿兴达邮政商务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通达卡分为不记名的普通卡和记名的VIP卡两种。

第三条  通达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为磁条卡。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通达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通达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反洗钱管理规定》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证件向发行机构购买通达卡。

第七条  购买人购买通达卡,个人客户须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单位客户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0元(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且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买人名称应当一致。

第九条  购买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通达卡。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十条  持卡人可凭通达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通达卡网站和微信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即时扣除预付价值。发卡机构有权调整特约商户及在特约商户内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通达卡均设有初始密码,普卡无改密功能,持VIP通达卡的客户可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改密,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购买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通达卡磁条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通达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包括面值的调换),且不能取现,不能兑换现金。

第十三条  普卡不挂失,记名VIP卡遗失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挂失和补卡,并交纳补卡工本费。购买人的通达卡毁损无法交易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更换,并交纳换卡工本费,正常补磁不收费。

第十四条  记名VIP通达卡仅限本人使用,一律不得出租、转让。

第十五条  通达卡普卡有效期为3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卡过期后将自动扣收展期服务费,展期三个月。

第十六条  记名VIP通达卡卡内余额为零时,持卡人可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注销;通达卡普卡卡内金额消费完毕后自动作废。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赎回业务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发行机构审核后,可将款项付至客户原付款户中。

第四章 收费

第十八条  通达卡普卡和VIP卡不收取年费。

第十九条  VIP通达卡遗失后挂失补卡,需交纳补卡工本费20元/卡。

第二十条  通达卡毁损换卡,需交纳换卡工本费20元/卡,正常补磁不收费。

第二十一条  通达卡VIP卡无有效期;普卡有效期到期后,由系统自动对到期卡展期三个月,并按到期日余额10%、最低5元扣收展期费用。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发行机构的权利

(一)发行机构,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通达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通达卡的使用。

(三)发行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需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四)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通达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发行机构的义务

(一)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通达卡网站等提供通达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行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

(三)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通达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通达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通达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五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通达卡。

(二)购买人未妥善保管通达卡,导致通达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买人对通达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通达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账务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退货调账处理

(一)有卡退货

1、顾客持通达卡至特约商户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规范按特约商户操作流程办理),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应填写《账务调整申请书》并提供通达卡消费POS单复印件,加盖特约商户公章或财务章后传真至发行机构,发行机构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将退货金额退至顾客原卡上。发行机构于当月将《账务调整申请书》原件从特约商户处取回。

2、退款完成后,由发行机构客服人员电话提醒顾客及时查询退货金额到帐情况,如有疑问可拔打发行机构客服电话400-800-8818咨询。

(二)无卡退货

1、顾客退货时丢失原卡,需将退货款退至新卡时,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应填写《账务调整申请书》并注明原卡已遗失,同时提供通达卡消费POS单复印件,加盖特约商户公章或财务章后传真至发行机构,发行机构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为顾客办理新卡并将退货金额退至新卡上。发行机构于当月将《账务调整申请书》原件从特约商户处取回。

2、退款完成后,由发行机构客服人员电话通知顾客携带本人身份证或退货单到指定地点取新卡。

第二十七条  特约商户长款调账处理

(一)顾客刷卡消费时,因POS机信号等原因导致顾客重复刷卡付款,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应填写发行机构《账务调整申请书》,加盖特约商户公章或财务章后传真至发行机构,发行机构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将长款金额退至顾客原卡上。发行机构于当月将《账务调整申请书》原件从特约商户处取回。

(二)退款完成后,由发行机构客服人员电话提醒顾客及时查询长款金额到帐情况,如有疑问可拔打发行机构客服电话400-800-8818咨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行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发行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需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14年11月28日起正式实施。